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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具体实施措施,称“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的实际,制定的文件称“决定”、“规定”、“办法”。对暂不成熟又亟需制定施行的文件,称“暂行规定”、“暂行办法”或“试行办法”;

  (三)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且内容较为专一简单,需要公众周知的文件,称“通告”;

  (四)为加强对某一行业领域的管理,亟需制定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称“通知”、“意见”等。

  第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协调和审查把关。

第二章 立 项

  第九条 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以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上年度12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法制建设和实际情况的需要,督促有关部门申报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政府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项目建议。

  第十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法律、法规依据等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应当以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签署意见后转交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围绕本级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要决策,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报送本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综合研究和协调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所属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按照有关立法原则自主确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工作。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政府所属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送审稿。重要的或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组成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由部门的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全面收集和整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资料。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听取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七条 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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