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周政[201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重大行政处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周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监督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以下较大数额罚款的:
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
2、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
3、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
(四)罚没非法所得、罚没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的;
(五)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承办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