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有重大影响的。
法律法规对较大数额罚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实行分级备案审查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承办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该组织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机关负责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除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机关负责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报送备案工作。未设法制机构的,应由本行政机关指定的机构负责报送。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
第九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其他执法文书及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
(六)备案审查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