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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的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的意见
(周政[201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政府依照本意见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紧急情况必须由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副职按职权临机决断,并及时向行政首长报告或者在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

  第三条 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后评价及决策跟踪反馈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照本意见的程序执行。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等有关工作的行政监察。

  第五条 本意见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做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编制全市财政预算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审议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公用事业、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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