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无线电行政管理
(一)加强频率资源管理。无线电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等法规政策,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管理、指配和利用好频谱资源。向国家、省主管部门努力争取更多的频率资源,积极推介并鼓励运用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着力解决我市重点企业、重大工程、重要项目、重要行业、应急管理和新农村建设的频率需求问题。
(二)严格依法行政。无线电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切实加强无线电台(站)的日常管理。设置、使用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经批准。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布。市发改委、市规划部门在批准无线电台(站)建设工程选址前,应当提前征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意见,避免对已设无线电台(站)的干扰。国家规定无线电频率资源有偿使用,各设台单位要自觉交纳频率资源占用费。对逾期不交的单位和个人,无线电管理部门要依法征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要收回频率,吊销电台执照。
(三)加强无线电台(站)监督管理。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定期对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坚决查处滥用频率、乱设台站及随意加大发射功率和天线高度等违法违规行为。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频率资源和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要加强频率台(站)数据库、电磁环境监测数据库和设备检测数据库“三库”建设,逐步建立起一个管理业务种类齐全、信息数据准确充实、技术功能较为完备的无线电管理基础信息网,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公安、广播电视、公众通信、交通、水利、建设、电力、公用事业、教育、服务业等无线电台(站)使用量较大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内部规范管理,依法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并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加强无线电台(站)保护。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统筹兼顾,注意保护大型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工作环境。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无线电监测保护,依法及时查处有害干扰,对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航空、铁路等无线电台(站)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给予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