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措。按照国家财政部、环保部确定的投入规模以及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1∶1投入比例的要求,省、市、县三级资金配套比例为3∶4∶3;财政直管县省、县两级资金配套比例为5∶5。市、县级配套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解决,鼓励县级增加配套资金。另外,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加大对我市农村沼气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投入力度。
整合涉农资金。市直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责,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农村环境整治片区,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将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沼气、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农村环境整治片区集中。各县(市、区)政府要按此要求集中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集合部门优势,整合区域资源,扩大综合整治成果,真正形成规模效应。
(二)使用方向。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局、点面结合、示范先行的原则,鼓励支持经济基础条件好、辐射带动作用强、有一定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地方积极性高、资金配套有保障的地方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各县(市、区)要按照集中连片、示范先行的原则安排项目,每个县(市、区)每年可设1— 2个示范乡镇,项目布局应相对集中。
(三)资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在中央资金下达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安排,先行全额下达中央资金预算指标。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后,市财政、环保部门向省财政厅、环保厅提出申请并提供市、县(市、区)配套资金预算指标文件、资金到账凭证等资料,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核确认后按资金配套比例下达省级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核算制和分期分批拨付制,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完成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由项目施工单位向乡镇政府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证;乡镇政府根据实施进度提出申报意见,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给施工单位。乡镇政府在项目通过验收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决算,报县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项目尾款;县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决算审查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尾款拨付给施工单位。
(四)资金监管。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政务公开的原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