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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在县(市、区)卫生、人社部门指导下,由选聘的院长到位后组织岗位设置和方案报批工作。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卫生、人社部门审核、核准后,分别报市人社局、卫生局备案,并将《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审核表》下发实施。

  4、竞聘上岗

  (1)明确竞聘对象。参加竞聘的对象为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等七部门面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选拔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三支一扶”人员可参加定岗竞聘。

  竞聘对象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和岗位条件,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活动。

  (2)组织竞聘上岗。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社、编制、纪检监察等部门组织实施。实行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定编定岗,实名制管理。

  (3)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竞聘结果由各县(市、区)医改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报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备案登记。

  (4)签订聘用合同。竞聘上岗后,乡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一般为3年。

  乡镇卫生院临时聘用人员中,对具有相应学历和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地区卫生院还有编制或空缺岗位的情况下,经编办、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

  5、安置分流人员

  (1)明确分流对象。具备竞聘资格但在定岗竞聘中未被聘用的人员。

  (2)落实相关待遇或经济补偿。乡镇卫生院正式工作人员的分流安置措施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处理措施,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0〕105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1、科学核定乡镇卫生院服务任务

  根据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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