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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制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农卫〔2010〕3号)要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乡镇卫生院同步制定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和分配方案,经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县级卫生部门备案后执行。

  3、开展绩效考核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考核实施细则,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对乡镇卫生院进行集中考核,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备查,考核结果与政府经费补助挂钩。乡镇卫生院依据考核方案,对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可按月或按季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4、实施绩效工资

  (1)制定和上报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0〕130号)要求,各县(市、区)人社、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本地绩效工资实施细则,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审批。将绩效工资与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2)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各县(市、区)绩效工资实施细则经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批复同意后,县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总量。

  (3)兑现绩效工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所属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总量和分配方案。乡镇卫生院结合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和机构内部分配方案,核定职工个人绩效工资。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使用机制

  1、明确基本药物目录

  基本药物目录参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基层部分)2009年版》和《河南省基本药物目录(2010年版)》执行。

  2、清理库存药品

  在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开之前,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乡镇卫生院完成库存药品清理。

  3、执行零差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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