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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火灾隐患集中清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高层和地下建筑、在建、改扩建工程的施工现场、售楼处、农民工居住工棚和集体宿舍;

  (三)石油、化工企业;

  (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或场所;

  (五)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九小”场所、出租房屋、在建工程施工工地等火灾防控薄弱区域;

  (六)集贸批发市场;

  (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八)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其他单位、场所。

  四、整治措施

  集中清查整治行动要坚持“严”字当头,从严从细检查火灾隐患,从严从重惩处消防违法行为。

  (一)实施“九个严查”:

  1.严查单位消防行政许可手续是否完备;

  2.严查单位消防主体责任、各项安全制度是否落实;

  3.严查“九小”场所和出租屋有无违规留宿人员、有无违规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4.严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5.严查施工现场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有无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6.严查火源、电源管理是否符合规范;

  7.严查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双人值班并持证上岗;

  8.严查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是否符合要求;

  9.严查消防宣传教育是否开展、消防演练是否组织。

  (二)落实“十个一律”:

  1. “九小”场所违规留宿两人以上的,一律予以清理;

  2. 在出租屋门厅、楼梯间、走道存放电动车、堆放易燃、可燃物的,一律予以清理,并积极督促设置简易喷淋、独立报警装置;

  3. 对在人员住宿区域外窗设置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一律强制拆除;

  4.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5.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6. 在建工程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一律责令建设单位改用不燃材料;

  7.公众聚集场所(含应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九小”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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