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购销台帐是否建立。生产加工作坊有无准确记录原辅料采购、验收和成品食用植物油检验及销售的台帐;粮油销售单位有无准确记录成品食用植物油采购、销售的台帐;餐饮、食堂有无建立成品食用植物油采购台帐。
(四)食用植物油外包装的标识。定型包装食用植物油的包装上是否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清晰标注相关信息。散装食用植物油是否在容器、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抽样检测。在监管中发现涉嫌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食用植物油应对其进行抽样,并按规定送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五、工作任务
(一)加大对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力度。质监部门要严格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查和发放工作,对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小作坊进行整治,促使其改善生产条件,加强生产管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证后监管,规范成品食用植物油包装标签标识,严禁包装无标识的食用植物油流入消费市场,除边远农牧区允许加工兑换的食用植物油小作坊外,依法严厉查处、关停其他无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并积极帮助关停的食用植物油小作坊合理转产或进行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严格监督检验,加强对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监督抽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原辅料采购、验收和出厂检验;一旦查出违法从事劣质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和食用植物油包装无标签标识的行为,按照《
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五条、第
八十六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五万元予以罚款。
(二)加大对食用植物油流通领域的整治力度。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对食用植物油经营的日常监管,积极引导和督促粮油经营户建立和落实自律制度;加强对市场流通的食用植物油质量和包装标识的监管,经营户应当销售经QS认证的食用植物油,督促集贸市场、食用植物油批发零售点严格执行食用植物油的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完善购销台账;一旦查出经营劣质食用植物油和无照经营的行为,按照《
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四条、第
八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5万元予以罚款。粮食部门进一步规范粮油加工企业和放心粮油店经营的食用植物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