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餐饮消费环节使用食用植物油的整治力度。卫生部门要加强餐饮和集体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食用植物油采购和索证索票台帐,使用经QS认证的食用植物油,严查外包装未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等违法行为,掌握废弃油脂的流向情况并建立泔水去向登记制度,泔水统一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旦查出餐饮、食堂(特别是火锅、油炸食品店)等消费环节使用劣质食用植物油的行为,按照《
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五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5万元予以罚款。
(四)加强对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畜牧兽医部门要落实《
畜牧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不允许畜禽养殖场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环卫部门要统一收购泔水和餐厨垃圾,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上杜绝加工地沟油的违法行为。
(五)加大依法查处大案要案的工作力度。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建立与公安机关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形成专项整治活动的高压态势。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案件,要及时组织警力,快侦快办,案件办结后,要将案件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
六、整治时间和工作步骤
整治时间为2011年8月25日— 9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5日— 8月31日)。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对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1日— 9月20日)。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任务要求,对整治的重点环节、重点对象开展深入细致的监督检查,规范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秩序,及时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用植物油的违法行为,净化我县食用植物油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