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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二)对区、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
  (三)对区、州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确认。
  (四)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不相适应或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
  (五)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六)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
  三、工作任务
  (一)继续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准确把握合法与合理的关系,按照本次清理工作的原则,对于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提出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初步意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论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已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区、州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要求,对于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从行政许可部门、依据和内容等方面分类做出处理,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行政许可。对确认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编制目录,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内容以及实施条件、程序和时限向社会公布,并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
  (三)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对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监督,防止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实行网上运行、网络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县监察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落到实处。
  四、工作步骤
  (一)自行清理阶段(2011年6月1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继续清理的工作原则,在本地区、本部门法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现有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彻底清理,填写《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汇总表》(见附件),逐项分析其设立的依据、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或取消、下放的意见;对其他部门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项目,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提出取消或下放的建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汇总表》务必于6月30日前报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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