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第二章 实体规则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将确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项目,依法、科学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各个层次执法人员的权限。
  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在法律框架允许的前提下,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制定系统内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操作规程,采取便民措施、简化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环节,缩短执法时限,加快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量化,制定出具体、可操作性的执行标准,作为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已经制定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为明确、具体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等次,并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还应根据执法依据的变化或执法客观条件的变化,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的标准进行调整,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和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的标准所进行的调整,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四条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后30日内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的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