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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和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次,确定具体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规定相应的处罚数额、比例或倍数;
  (五)违法行为依法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条件。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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