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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较严重、一般和轻微的情形作出界定。

第三章 程序规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立(受)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行政处罚行为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登记制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时间、地点、被检查对象、执法原由、执法结果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涉及本系统或本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对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必须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立案。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的调查处理意见必须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再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其中,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必须作特别说明。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60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重大的行政处罚,下达决定书之前,行政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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