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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必须经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法人员方可当场收缴罚款。未经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十六条 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确因法定事由或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执行的,应当经违法行为人申请并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卷归档。其中,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包括卷内材料目录、立案审批表(受案登记表)、调查笔录及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处理意见、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特别说明、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案件执行的有关材料、结案报告等。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告知行为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为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典型案例制度,指导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第四章 监督规则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将程序和流程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进行投诉,受理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一)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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