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1〕95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新政发(2009)86号)、《
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和《昌吉州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进自治县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单位的模范带头作用,结合自治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纲要》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加强依法行政,切实解决依法行政工作进展有待平衡、依法行政意识有待增强、依法行政工作力度有待加大、依法行政基础工作有待完善、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通过创建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发挥示范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自治县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为自治县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领导
开展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县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指导培养、情况交流、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和经验推广等工作。
三、示范单位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