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主体。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由市政府统筹协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市地震局为牵头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指导和验收工作,提出建设标准要求,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预算;住建局协助地震局按照规划选址并负责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指导;市政管理局负责落实场地的使用和管理维护以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发改委负责项目的立项;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项目建设经费和管理维护经费;市应急办、国土局、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消防支队、人防办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应急避险场所有效覆盖的街道、社区要开展应急避险宣传,印制应急避险手册,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及应急避险场所的方位、距离,方便群众在受灾时安全、快速、有序地转移至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难场所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高度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真正形成齐抓共建共管的局面。
(五)经费保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按时按质顺利完成,市政府成立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建设避难场所相关工作和本辖区内其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协助分管地震工作副秘书长
市地震局局长
成 员:市地震局、市应急办、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市政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体育局、人防办、所在社区及避难场所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由地震局一名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七、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
根据平灾结合的原则,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后,不改变场所原来的性质和用途,由物权单位继续管理和使用。当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时,由市政府确定启动使用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备设施由物权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所需维护经费由同级政府统筹安排。
在已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上新、扩、改建(包括空中架线)时,必须报经地震部门审核,未经许可,建设、城管、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