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价费发[2011]56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核准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络学习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宁人社函[2011]297号)收悉。为推动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学矛盾,同时,为规范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试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将核定的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专业科目网络培训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专业科目网络培训费标准为每课时4元。
二、对于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地区和没有条件参加网络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参加面授培训的收费标准按照网络培训费标准执行。
三、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 12天或72学时。公共科目的培训内容、教材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专业科目培训内容、教学计划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培训由人事部门或者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培训或委托具备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培训,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培训内容、课时等因素按照上述每课时标准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费每人每期为200元,每期培训时间不低于100学时;考试费每人次40元。
五、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已具备国家计算机二级水平以上的可不参加培训、考试;对已掌握计算机基本应用技能的人员可直接参加考试取得能力合格证。
六、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培训、考试和发证收费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培训单位进行,具体收取项目、标准按宁财(综)发[2001]280号和宁价(费)发[2001]1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取消对国家公务员初任、任职、更新知识的培训费;取消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合格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