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关于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贴款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业园区:
根据《上海市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沪财农[2007]41号)和新区农委(2011)8号文件精神,为扶持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强贴息贴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对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贴款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贴息贴款对象
贴息贴款资金扶持对象为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确能带动农民致富、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扶持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工商注册登记1年以上,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含65%),且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不良记录。
2、辐射带动原则。申请单位与农民建有稳定可靠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并与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或其他规范的合同文本,从本区农户收购的原材料占全部原材料的70%以上。
3、扶优扶强原则。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具有明显行业和市场影响力。
4、公平公正原则。凡申报贴息贴款的贷款,必须提供银行借款合同、还款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单、付息凭证等相关资料。
三、申报方式、期限及标准
财政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方式;贴息申报期限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止;贴息标准:合作社贴息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90%左右;龙头企业贴息率参照预算基数实行;涉及贷款担保费用的,按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的50%予以补贴。逾期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不予安排贴息贴款。
四、申报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财政贴息贴款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2010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银行借款合同、到款还款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单、付息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