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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报第三批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报第三批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浦农委[2011]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业园区及相关农业企业:
  两区合并以来,我委制定了《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并已申报认定了二批三十九家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现根据农业产业化发展实际,拟认定第三批区级龙头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镇、农业园区应予充分重视、认真组织,善于发现和培育本区域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农业企业积极申报,并负责初审和向区农委推荐申报。
  2、有关企业如具备条件的应积极向注册地所属镇政府、农业园区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由镇、农业园区向区农委推荐申报。
  3、本次申报截止期2011年7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农委等十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2002]41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浦东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企业(不含绿化、苗木企业)。浦东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三条 申报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浦东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自然享有浦东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在本区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不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何种隶属关系,均可向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浦东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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