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报认定浦东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要符合本区农业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
农产品生产加工型龙头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市场流通带动型龙头企业,年交易(经销)额2000万元以上。
出口创汇型龙头企业,年创汇额达100万美元以上。
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工、销售本地农产品占企业销售总数的70%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企业有注册商标品牌;产品通过无公害及以上的产品认证;企业管理通过ISO系列、HACCP等相关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销售利润率3%以上;申报前两年内,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较好;产销率在95%以上。
从事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主导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申报程序
第六条 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浦东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浦东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浦东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办理:
(一)企业向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
(三)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过专家资格评审的企业进行认定;
(四)通过媒体发布浦东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公告,制发资格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表式由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如实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涉及企业财务、资产、效益等数据的,须出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的审验报告;“优质”、“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资质,须由市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企业银行信用,须由企业开户行出具证明。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认定的,即行终止评审认证程序;已经取得浦东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作假企业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凡符合浦东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单位,可随时向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一次认定,3年有效;期满应重新申报认定,逾期未申报的企业,不再享有浦东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