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
(粤环〔2011〕57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为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简称
《办法》 ),环境保护部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为贯彻实施
《办法》和《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把握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新规定,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办法》和《规定》分别将于2011年8月1日和2011年6月1日实施,对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与现有的规定和做法相比,变化较大。各地应认真宣传、贯彻,积极组织辖区内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相关培训,全面了解和深刻领会,认真按照要求开展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及监管工作。
二、严格落实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切实防止进口废物污染环境
(一)申请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提供完整、真实和正确的申请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需要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废物的企业,在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前,应先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出具《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见本文附件1)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需要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废物的企业,在向我厅提出申请前,应先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出具《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审查意见表》(见本文附件2)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