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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


  (二)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辖区内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有《办法》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环境保护厅。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每个加工利用企业建立档案。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在加工利用企业依法报送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和《环境保护报告》后对报表和报告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每次现场核查和检查均应形成书面材料放入企业档案中。现场检查表的参考格式和企业档案的基本要求可到广东固体废物网站查阅。

  (三)加强环境保护部门内部的信息沟通和合作。环境保护部门内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环境监察、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等机构应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通报进口废物监管机构;负责进口废物环境监管的机构应将辖区内企业申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其他监管机构,在出具监督管理意见、填写相关内容时要征求相关业务机构的意见。

  (四)积极推进进口废塑料的圈区管理工作。“十二五”期间,我省将重点推进进口废塑料的圈区管理工作。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珠海等珠三角核心区域以外地区,塑料再生行业、再生塑料制品行业分布较广泛,对进口废塑料有较大需求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进口废塑料园区,园区面积不得少于1200亩。园区应报经当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应纳入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园区立项前,当地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征求省环境保护厅意见。省环境保护厅同意设立进口废塑料园区后,相关单位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应的项目立项、环评审批和用地手续。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园区的基础设施、监管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基本建成后,应报请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园区投入试运行。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园区投入试运行、园区内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的环评文件、试生产申请经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园区内的企业方可申请进口废塑料许可证。园区试运行期满、通过园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当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报请省环境保护厅,正式确认其进口废塑料“圈区管理”园区资格。园区资格获得省环境保护厅确认后,园区内的企业方可享受有关进口废塑料“圈区管理”园区内企业的优惠政策。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引导现有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逐步进入进口废塑料圈区管理园区,不得审批经省环境保护厅批准环评文件的进口废塑料园区外的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项目的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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