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落实。
(二)食品流通环节:对辖区内的所有食品批发市场、食品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小副食店,特别是车站、旅游景区等人口流动密集区进行全面清查。严格规范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索证索票等制度,落实经营销售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组织开展食品批发及零售经营单位的专项执法检查,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它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法整治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名牌等违法违规问题。
此项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时间:2011年7月25日-2011年8月25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各级政府要把维护食品安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来抓,周密组织,深入推进。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食品安全的责任,亲自安排部署,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各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本系统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二)密切行动配合,强化协调联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形成监管合力,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点。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职能部门负监管职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监管责任。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切实承担起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责任,落实责任、分片定责,不断扩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安全监管覆盖面,提高监管有效性,确保辖区内食品行业动态情况能及时掌握、及时上报、及时处置。
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将所有在我市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开展暗访、突击检查、联合检查、联合执法,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查处食品假冒伪劣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规范发展。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各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