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抓好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继续推行有效的管理办法,积极探索,着力构建全过程、全领域、全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年底前,对所有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全面推行备案制、承诺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食品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四)严肃法规纪律,加大打击力度。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取缔;对生产许可证过期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予以关停;对持有有效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存在问题较多的,一律停业整顿;凡检测不合格的,一律对库存产品进行封存,销毁,并责令企业进行召回;对销售环节发现的傍名牌等问题产品,一律下架,封存,并责令企业进行召回。对发现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案情重大的要立即移交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本地区内较长时间或大范围出现问题食品而未及时查处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专项整治行动中走过场、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执法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置;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做好宣传报道,把握舆论导向
要积极开展整治行动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假冒伪劣食品的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群众科学理性消费,防止不实炒作,制止虚假报道,对造成社会恐慌的谣言和不实消息要及时澄清,恶意炒作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