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质监机构出具的公路工程检测鉴定数据是公路工程的最终检测鉴定数据,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检测、评定、鉴定结果负责。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路基工程完工后,经质监机构检测合格,且签认完整后,方能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质监机构作出的工程质量检测评定、鉴定和检测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质量评定、鉴定和检测报告之日起30天内,向承办的质监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承办的质监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必要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质监机构核准后,通知有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检测工作所需的试验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时所需的试验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不得收取质量监督费。
第五章 社会公示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和网络公示。所有公路建设项目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质量、安全责任人档案(含电子文档);同时,应在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
第三十条 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应接受社会的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有关单位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质量检测不合格、按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除责令改正外,按《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严格履行合同,导致工程质量低劣的,或拒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停止资质审查、资质登记或计入不良信誉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