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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第十七条 企业或组织应如实填写《徐州市市长质量奖申请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经发改、经信、统计、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确认的证实性材料,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办公室组建市长质量奖评审组,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选聘,评审组分为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办公室组织材料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现场评审组按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综合评审得分高低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将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提交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审议形成推荐获奖企业
  或组织名单,通过市政府和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及市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报市长审批确定获奖者。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徐州市人民政府发文表彰,同时授予证书、奖杯及奖金。
  第二十三条 徐州市质量奖的评定标准、申报条件、评定方法及程序等另行制定。徐州市质量奖每三年复评一次。

第五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5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或组织质量工作有关人员,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徐州市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每年列入预算,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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