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1144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梅州市物价局: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请示》(梅市价〔2011〕113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1243号,我局以粤价函〔2009〕568号文转发)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你局应严格按《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