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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及搭建、粘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和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运送垃圾、渣土、砂石和粉状(矿产)物等散体物料,应当使用密闭车辆或者采取标准篷布包裹、袋装等其他密闭措施,不得沿途抛洒、泄漏。
  在城市建成区内道路上实施上述行为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车辆承担运输,并向城市管理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十八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生产、经营或者堆放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果皮、食物残渣等废弃物;
  (三)损坏草坪、树木,采摘公共场所的花卉、果实等;
  (四)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洗车辆,违反规定倾倒废水、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
  (六)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堆放废弃物、渣土;
  (七)在人行道、车行道搭设移动或者永久性设施;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刻乱画或者任意摆放物品,粘贴、悬挂有碍市容市貌的广告、标语、标识和其他宣传品;
  (九)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沿街游丧等。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拆除、移动和改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封闭、拆除、移动和改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市场内的服务区域划分、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按照市场规范化管理要求,设置摆放或者悬挂经营者证照、招牌广告、制度公示等设施,提供公平交易监督场所。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内养犬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免疫的犬只。

第四章 节能环保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水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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