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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二次供水卫生许可。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对水箱和水池进行卫生防护、定期消毒、水质检验。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景区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照明设施,鼓励采用经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灯具。
  公共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的玉溪大河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从事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支持和推广、应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型墙体材料;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
  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置废气(油烟)净化装置和油烟排放管道,对产生噪声的设施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
  (一)在医院、学校、科研机构、机关、居民住宅等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加工、维修等活动;
  (二)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扩音喇叭、高噪声设备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四)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标,干扰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
  (五)当日22时至次日7时期间,未经批准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中考、高考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可以对特定区域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商业经营、交通运输等活动采取临时限制措施,并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城市绿化

  第二十八条 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管理,保持公园、园林景观和风貌完整,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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