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汛前要进行一次集中检查,一方面督促检查安全度汛措施的落实情况,另一方面要检查是否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和是否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方案施工。对未经许可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违章建筑;对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改。
(四)进一步落实防御超标准洪水措施,认真做好蓄滞洪区和洪水淹没区的迁安救护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对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水库、河道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的落实要作出具体安排。对分洪运用的组织领导、技术措施、器材准备及分洪后的可能淹没范围、安全转移等要作出周密的部署。
认真做好蓄滞洪区的管理、运用与补偿工作。有关县(市、区)要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3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的通知》(水汛〔2007〕72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11年蓄滞洪区居民财产变更登记工作,按时上报,为蓄滞洪区运用和有关补偿工作打好基础。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汛前将蓄滞洪区现有的预警、反馈通讯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加强对所有防汛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确保蓄滞洪区预警、反馈通讯设备在防汛调度中充分发挥作用。维护好蓄滞洪区群众的撤退道路,制定详细撤退路线,做到家喻户晓。建立健全蓄滞洪区群众转移和安置的组织结构、组织方式和责任制,对蓄滞洪区内的每户、组、村、乡(镇),都要明确具体责任人,原则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具体包户。
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要迅速及时组织群众撤退转移,并安排好群众的生活、卫生防疫等工作。按照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运用蓄滞洪区后,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核查区内居民损失情况,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经水利、财政、统计、民政部门核实后,逐级上报。
(五)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备足备好防汛抢险物资。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有效的机制和办法,引导农村青壮年劳力在汛期参加抗洪抢险,组织落实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抢险队伍,做到定领导、定任务、定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险情种类和出险地段,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技术培训和演练,适应多种复杂情况下的抢险要求,不断提高抢险水平。加强和完善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成为一支熟悉情况、掌握技术、装备优良、纪律严明和反应快捷的队伍。各类防汛抢险队伍都要通过专业化训练、培训或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做到遇险时拉得出、抢得上、守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