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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宁建(建)字〔2011〕54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溯制度,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第5号部令)、《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镶嵌工程标识牌制度。现对我区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内容作如下要求:

  一、竣工工程镶嵌标识牌制度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凡违反本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镶嵌标识牌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二、各建设工程的建设(开发)单位是制作与设置竣工工程标识牌的责任单位,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有关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建设(开发)单位做好制作和设置竣工工程标识牌的具体工作。要特别注意合理选择竣工工程标识牌的设置方案和预留部位,确保标识牌醒目和永久牢固。

  三、工程竣工标识牌的制作与镶嵌:

  1、标志牌的制作材料为黑色花岗岩石,对于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材料,特殊情况也可选用与建筑物外墙色泽相协调的其它石材; 统一尺寸为800mm×600mm×20mm,文字统一采用凹刻“宋体” 字体颜色宜为金色,标志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2、标志牌应镶嵌在建筑物山墙处左侧1米、地平2米以上处。

  3、标识牌主要标注内容:工程名称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人姓名、开竣工日期。其中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责任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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