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产业集聚区注重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积极实施环保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公众对产业集聚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比较满意。
四、专业标准
除达到《河南省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办法》规定的示范产业集聚区综合标准外,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还应达到10项专业标准: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90%;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5%;集中供热率不低于60%;区内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执行率达到100%;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100%;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防范体系;公众对产业集聚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度不低于90%。
五、创建程序
各产业集聚区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市环保局和当地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活动。程序如下:
(一)推荐培育。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向市环保局上报有关材料。市环保局对上报材料审查后,按1:2的比例确定4个产业集聚区为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培育对象。
(二)方案审查。培育对象制定创建实施方案,上报市环保局,经审查批准后由培育对象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培育对象按照实施方案落实有关措施,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组织现场检查,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督促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核查验收。培育对象按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向市环保局上报创建工作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市环保局组织进行现场核查验收。
(五)通告公示。对通过核查验收的培育对象,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我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六)审议授牌。公示期满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培育对象,由市环保局提名,经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由市环保局命名,颁发“周口市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奖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