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人员中以下几种情况不予救助: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方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居(村)委会可协助救助对象提出申请。
(二)初审。居(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将申请情况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入户调查、资格审核、评议、公示和填报相关申请审批表格等工作,其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四)审批。各县区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自接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经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每年度同一家庭申请临时救助不得超过两次;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享受的救助金额应当相同;情况特殊的,可采取特事特议的办法由各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审批。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到救助政策、对象、标准、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倡向困难家庭开展实物救助和必要的帮扶和服务。
五、救助标准
根据致贫原因和贫困情况,实行分档救助,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救助标准。
1.低保户和低保边缘家庭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为3000元。
2.其他特别困难人员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为2000元。
3.救助最低标准为300元。
六、资金筹集及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县区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