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上述督查方式结合使用。
八、督查员的选任
1.专职督查员的选任。专职督查员由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选任。
2.特邀督查员的选任。特邀督查员经相关部门、单位推荐,由市政府进行考察合格后聘任。
3.实习督查员的选任。实习督查员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向其所在单位抽调。
九、督查员的任期
1.专职督查员任期自市政府任职之日起,至免职之日止。
2.特邀督查员任期3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可连聘连任。
3.实习督查员任期6个月,期满后可以延期使用。
十、被督查单位的配合工作
1.协助履职。督查员进行督查时,被督查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帮助安排有关活动,为其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2.提供保障。督查员被派驻开展督查工作的,被派驻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车辆等。
3.反馈结果。被督查单位对督查员依照规定提出的督查建议,应认真研究处理,按要求反馈结果。
十一、督查员的管理
1.管理。专职督查员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特邀督查员不脱离所在单位工作,开展督查工作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实习督查员在任职期间脱离所在单位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实行试用期的新任科级干部,其担任实习督查员的时间计入任职试用期。
2.考核。实习督查员工作期满,由市政府督查机构进行考核,做出鉴定;考核结果计入本人档案,作为其所在单位绩效考评的依据。
3.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督查机构适时对督查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工作交流。
4.解聘。特邀督查员任期届满后没有续聘的,解除聘任关系;特邀督查员违反本规定、不适合继续任职以及本人申请辞聘的,市政府可解除聘任。特邀督查员解除聘任关系时,由市政府督查机构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二、奖惩规定
1.对认真履职、取得显著成绩的督查员,市政府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