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焉政办发〔2011〕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确保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1〕5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任务目标
根据《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总体要求,探索建立自治县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及对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被司法机关判处拘役、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的参保人员,在拘役、劳动教养、服刑期内暂停缴费,待拘役、劳动教养、服刑期满后继续缴费,前后缴费合并计算。
(二)政府补贴。根据自治区文件规定,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50元,自治区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的60%给予30元的补贴,县人民政府提高标准按照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自治区和县人民政府共补贴60元。为鼓励参保居民提高缴费档次,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给予鼓励,县人民政府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城镇居民一级、二级残疾、城镇“三无”人员由县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三级、四级残疾人,由县人民政府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50%。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其参保缴费由县人民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