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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个人账户
  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所产生的利息一并计入个人账户。
  六、养老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由中央、自治区、地方三级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5元,自治区财政承担27元,县财政提高标准承担48元,中央、自治区和县级财政共承担基础养老金130元。为提高广大城镇居民缴费的积极性,鼓励中青年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城镇居民,每增加一年缴费,县财政再增加2元的基础养老金。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领取基础养老金时月加发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城镇居民在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扣除的政府补贴可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三)领取养老金人员
  1、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从其死亡之日起15天内到所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申请并报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应在1个月内到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自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2、参保人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处劳动教养的,对其停止发放养老金,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继续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七、 养老金待遇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有本县城镇户籍的人员,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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