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经办服务
(一)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审核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健全参保档案并妥善保存,将现有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方便群众参保缴费及有关信息的查询。
(二)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城镇居民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及关系转移资格等的初审工作及核算一次性补缴金额、录入有关信息等。
(三)委托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制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存折(卡),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代发养老保险待遇。
(四)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九、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城镇户籍的村干部养老保险的衔接
1、将城镇户籍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已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城镇户籍人员,可在原待遇的基础上,增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已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城镇户籍人员,应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后,继续担任(或新任)村干部的城镇户籍人员,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5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在任一年,补贴一年。
2、城镇户籍的村干部卸任未满60周岁仍属缴费年龄段的,应继续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并自愿选择缴费档次,与其他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缴费补贴。
(二)与城镇其他人员相关政策的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后,对城镇优抚对象、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重度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低保对象、爱国宗教人士,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并继续享受本人原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其中对低保对象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可不计入家庭人均收入。
十、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