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专户。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县财政局要设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都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账户管理,各项养老金待遇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开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主要用途是暂存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向财政专户上缴养老保险费收入,支出户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和支付养老金待遇。
(二)基金的征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年缴费,实行集中缴费,分户记账,一户一账。各乡镇(场)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工作人员具体办理,每年10月底前缴清次年的参保费。在办理过程中,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移交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三)基金的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允许以现金形式发放。为方便养老金的领取,符合待遇发放条件的城镇居民,统一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户办理个人养老金存折(卡),由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按月足额将养老金划入个人养老金存折(卡)。对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具体认证由乡镇(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
十一、 基金监督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定期公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乡镇(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每年在辖区范围内对参保城镇居民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面广、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社会关注。为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自治县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各乡镇(场)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确定一名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发改委、民宗、监察、公安、民政、财政、国土、农业、人口和计生、审计、统计、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
十三、政策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