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拟投资项目库,向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推荐投资项目;
(七)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合理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银行机构托管引导基金,报经管委会批准后,与托管银行签订基金托管协议,妥善保管基金账户。托管银行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报送专用账户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引导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报管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经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成立后前4年从引导基金资本金总额中提取不高于资本金总额1%的资金作为年度管理费,所提取的管理费待引导基金产生收益后予以弥补,以确保引导基金资本金的保值增值,第5年及以后年度管理费从引导基金收益中提取。引导基金管理费专项用于弥补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成本,管委会、评委会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日常办公支出、人员工资支出、办公设备购置和投资所需的咨询、调研、评估、论证等有关管理支出。
第四章 阶段参股
第十六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和吸引社会资本在云南发起设立新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参股。
(一)实收资本(或者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且投资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资金不低于70%;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无违法记录;
(四)管理团队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五)符合管委会的其他相关规定。
引导基金对单个股权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股权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者出资额)的10%。引导基金不能成为控股股东。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期限应当不超过5年。在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营运正常且业绩稳定后,应当选择适当时机将所持有的股份退出。退出方式主要包括: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参股股权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