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县合管中心在全县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确定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实行年检制度。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向县合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验收合格,与县合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方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对群众反映差,不履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中心取消其定点资格。
2、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和自付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10%,县(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25%。对定点医疗机构超范围、超标准诊疗发生的不合理费用,一经核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落实对参合农牧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
3、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门诊处方进行审核,审核发现不合理检查、用药等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实行住院次均费用控制的办法,对超出标准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签定的协议书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以家庭为单位,凡属新疆户籍或新疆外埠农村户籍,在疆内农村地区居住期满5年以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或以农林牧渔业生产为谋生手段且尚未纳入任何社会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非农人员如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整范围,可在自愿基础上选择继续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能二者兼保。
第八条 运行年度及筹资时间
1、运行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筹资时间。农牧民个人筹资时间从每年7月开始到12月20日结束,当年12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农牧民个人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缴费、民政和社会团体等代缴农牧民个人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费用全部足额划入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中。县财政局、卫生局、合管中心于下一年度3月5日前共同完成农牧民参合统计汇总工作。
3、乡镇优抚对象、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军人家属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资金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4、有条件的乡镇村可向农民提供补助资金。
第九条 筹资标准
逐步提高我县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及农牧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增强新农合基金抗风险能力。每位农牧民每年应缴纳合作医疗资金30元,各级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中央财政补助124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76元,每人每年补助200元,共计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