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孕产妇因外出打工或探亲访友可在当地确认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在本年度内持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分娩产妇的《焉耆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复印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生育证》(准生证)复印件、《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复印件、住院统一发票、申报单到县合管中心申请审核,并按住院分娩补偿有关政策执行。
(三)其他补偿
1、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补偿
在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运行年度内,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除享受常规住院补偿外,还可享受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给予的大病补偿。
(1)补偿范围。在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运行年度内,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住院符合住院病种,其单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4万元(含4万元)的,属于特殊重大疾病补偿范围。
(2)补偿标准。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参合农牧民住院符合新农合住院病种,其单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4万元(含4万元)的,属于大病补偿范围。其住院补偿标准为:住院可补偿医疗费用中未予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按25%的比例一次性补偿,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累计最高补偿不超过规定住院的最高支付限额,不抵顶常规住院补偿应得部分。
(3)补偿方式。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住院终结,持《焉耆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证》、户口薄(或身份证)、住院诊断证明、住院统一发票、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到县合管中心办理大病补偿申请手续。凡符合条件的,应开展即时补偿。
2、新生儿补偿
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年度筹资时未出生的新生儿在产后10日(含10日)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应纳入补偿范围,新生儿出生10日后因患疾病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在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运行年度内不予补偿,鼓励孕产妇为即将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3、二次补偿
(1)在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运行年度内,统筹基金结余率(不含风险基金)预计在20%以上的,可对累计住院费用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实行二次补偿。
2)补偿标准。年内住院医疗总费用在30000元(含30000元)-40000元的,一次性补偿3000元。总费用在4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偿5000元。
(3)二次补偿不作为经常性补偿项目,由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运行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参合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重大疾病医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