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印发“春苗工程”- 自治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救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28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区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1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健康体检
1、健康体检对象(受检者)是指上个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运行年度内未得到任何住院和门诊补偿的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户,以户为单位每户推荐一人参加健康体检。也可结合自治县实际,在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中确定特定人群。
2、实施健康体检,由当年基金结余情况而定,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相互衔接。
第十五条 住院转诊方式
本着便民利民、就近就医的原则,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自主择院。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农牧民患者转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基金管理
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实行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七条 其他就诊程序
1、参加商业保险并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含在校中小学生),除享受保险公司理赔外,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同时可享受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住院基金的费用补偿。住院患者可先在保险公司进行报销,然后由保险公司在住院发票复印件上加盖发票留存单位公章及注明“发票在我单位留存”字样,作为合管中心补偿凭证。
2、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的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可先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销,然后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住院发票复印件上加盖发票留存单位公章及注明“发票在我单位留存”字样,作为合管中心补偿凭证。
第十八条 自治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县内: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各乡镇卫生院、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站、行政村卫生室。
县外:巴州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二七三医院、巴州维吾尔医院、巴州燕赵蒙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第二、第五附属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自治区肿瘤医院、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自治区胸科医院、新疆建工医院、自治区第一、第二济困医院、自治区传染病医院、乌市友谊医院、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解放军第474医院、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