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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八)县监察局
  1、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2、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县民政局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统一安排、统一实施,督促、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协助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和事故死亡人员殡葬监督管理工作;
  3、监督指导民政福利机构、救助站、福利院和殡葬设施、设备、场所等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县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和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县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和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2、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征缴和使用。
  (十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培训学习计划,纳入农民工培训教育内容,并组织实施;
  2、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查处未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列入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3、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负责事故善后工作,保障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组织开展预防工伤事故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查处损害女工劳动健康和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5、监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十三)县国土资源局
  1、履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依法严厉查处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破坏性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
  2、监督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3、监督指导地质勘探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地质勘查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县建设局
  1、负责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监督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标准、规章制度的执行,依法查处建设行业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监督管理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监督管理拆迁、物业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城乡富民安居和抗震加固工程及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3、督促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建筑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建筑企业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5、核发施工许可证时,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涉及建筑工程消防、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相关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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