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安政办〔2009〕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关于贯彻豫政办〔2004〕91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安政办〔2005〕115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执行。
今后,凡地方政府办中小学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相关企业应负责按照豫政办〔2004〕91号、安政办〔2005〕115号规定,积极主动地与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沟通,参照地方政府办中小学校退休人员增资标准,及时为所属的退休教师办理增资。教育行政部门应予提供增资政策咨询等服务,并督促落实,确保政策渠道的畅通,真正使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相关待遇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