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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预算社会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预算社会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财政预算社会听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焦作市财政预算社会听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预算制度改革,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社会听证,是指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对申请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预算支出,通过组织社会听证的形式,让公众参与。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预算社会听证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
  第四条 财政预算社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各方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二章 听证范围和人员

  第五条 财政预算社会听证的范围:
  1.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财政项目;
  2.党委、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等财政项目;
  3.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重大财政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党委、政府确定需听证的财政项目;
  5.项目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提出需听证的财政项目;
  6.其他需要进行社会听证的财政项目。
  第六条 参加财政预算社会听证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秘书、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
  1.听证主持人由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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