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坚持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结合,市区以配建为主。市区要在商品房建设中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鼓励支持低收入家庭集中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过批准采取政府与企业联合出资的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并通过租售并举,逐步退出政府产权。
(四)稳步发展经济适用住房。鼓励各县(市)区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公司承担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鼓励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批准的企业集资建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在商品房建设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规定标准,优化设计,完善功能,控制价格,提高品质。严格申请审查,规范销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五)完善配套政策。尽快出台《焦作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焦作市区廉租住房出租出售管理办法》,研究出台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完善保障性住房使用、运营、退出等管理制度;及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扩大保障范围,逐步建立面向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机制。
(六)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体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要统一归口管理;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体系改革,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公司,提高融资能力;支持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自行投资建设、作价入股、租赁土地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积极引入市场手段和竞争机制,通过购买等方式管理和运营保障性住房,提高效率。
四、方法步骤
(一)分解任务签订目标。市房产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与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沟通,做好目标任务的分解工作。召开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向市政府递交目标责任书并具体负责组织落实。
(二)抓好项目组织落实。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联审联批制度,尽快完善手续,确保项目及时落地。市区棚户区改造要按照《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的通知》(焦政办〔2010〕96号)中的简易审批程序加快建设手续办理。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1)续建项目。2010年底前已经开工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主体施工,11月底前全部竣工。(2)开工项目。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2011年4月底前将项目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5月底前办理完毕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9月底前确保项目100%开工;12月底前完成实物工作量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