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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2.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1)市区续拆项目。工矿棚户区续拆项目在4月底前完成拆迁,城市棚户区续拆项目要在6月底前完成拆迁。(2)市区新拆迁项目。9个新拆迁中的8个城市棚户区项目在4月底前要完成项目计划确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与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设用地计划批准、制定并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前期工作;6月底前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组织实施拆迁;9月底前,完成拆迁补偿款发放、安置房分配等工作,为组织宗地招拍挂提供条件。中站区新拆迁的1个工矿棚户区要在7月底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与批复等各项开工手续办理与拆迁工作。(3)市区开工项目。2011年计划开工的13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在6月底前要完成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程建设报建;9月底前项目开工建设;12月底前项目完成总工程量的50%以上。(4)农林系统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2011年计划开工的6个改造项目要在6月底前完成施工招投标、工程建设报建,7月底前项目开工建设。
  (三)考核验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将于6月初和12月初对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的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并通报检查情况。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问责。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供应。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也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引导规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政府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依法收回的存量土地,优先安排,城镇国有土地用途依法变更为住宅用地的,主要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指标,并提前组织开展农用地专用、征收报批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严格土地供应时序,优先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未完成供应计划的,不得向商品住房供地。可通过划拨土地设定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增加或变相增加容积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要按规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纳入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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