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支持。各县(市)区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廉租住房出售收入要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提取比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除缴纳上级和按照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后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支付拆迁补偿安置形成的土地成本、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房建设补助、配建廉租房、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无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改造等;做好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经费通过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积极争取中央廉租住房建设、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棚户区补助资金与省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各县(市)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公司专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建设和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尽可能给予资本金的支持,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对资本金足够到位,实行商业化运作的公租房项目,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探索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
(三)税费优惠。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入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执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执行。